人才理念
- 分类:招贤纳士
- 发布时间:2017-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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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源既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二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实行倒班工作的人员,其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三条 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应充分用于生产(工作),不得随意进行非生产活动。如需要抽调人员从事非生产活动,必须事前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查,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四条 职工在规定的生产(工作)时间内,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1.迟到二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迟到超过半天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2.早退二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 ;早退超过半天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3.职工未经请假擅自不上班,或请假未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概以旷工论处。如因情况特殊,事先来不及请假或假期已满未能办理续假手续者,应托人代办或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较短时间内)。但无正当理由,仍以旷工论处。
4.旷工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工资(包括保持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并按相关标准扣减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
5.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因公外出办事记作外勤,外勤补助按照《武汉汉源既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按照《武汉汉源既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班、值班、倒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职工在生产(工作)中,不服从调配,不听从指挥,出工不出力,串岗、聊天、游逛,影响他人工作,干私活或假公济私、酗酒、吵骂、打架斗殴、看与生产和业务无关的书刊等,按《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八条 请假规定:
(1)职工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需要请假时,应阐明理由,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个工作日及以上至三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假期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批准;假期在七天以上,需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2)各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负责人)在本市请假三天以内,需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出武汉市或请假三天以上,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假期待遇计算标准:
月工资=保持工资+绩效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
其中:保持工资=基础工资+类别工资,绩效工资是指除保持工资以外其他需要考核发放的工资。
第十条 病假:
(1)职工病假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2)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必须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如无证明按事假处理。
(3)职工因公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4)职工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按天数发放保持工资,按相关标准扣减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职工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长病),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长病期间不享受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
第十一条 事假:
(1)职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
(2)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有权不准假或缩短其假期。
(3)职工请事假按实际天数扣除当天工资(含保持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相关标准扣减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
第十二条 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应缴验结婚证书,给假三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系晚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初次登记结婚) ,增加婚假15天(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自结婚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已婚丧偶或离婚后再结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给假三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须在外地办理丧事者,经领导批准,另给路程假,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
(3)职工婚、丧假期间按天数发放保持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按相关标准扣减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
第十三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产前、产后共给假九十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难产或每多生一个婴儿时,加假15天,可在产假期间使用,过期无效。已婚女职工晚育(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增加产假30天。女方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0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不能分期使用。
(2)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或有婴儿(指18个月以内的婴儿)需哺乳的,每天可减少一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3)产假和护理期间按天数发放保持工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护理期间享受护理假津贴,产假和护理期均不享受绩效工资,按相关标准扣减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
(4)女职工哺乳期间如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假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休假:
(1)职工实行节育手术,持医疗机构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
(2)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采取结扎、上环等长效避孕措施而流产者,有医疗机构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没有采取可靠措施而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流产的,均不给假。如有医疗机构证明,可按事假处理;无医疗机构证明,按旷工处理。
(4)计划生育假期间按天数发放保持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按相关标准扣减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
第十五条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一)职工探望父母
(1)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内的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二十天。
(4)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只要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同时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待遇。
(5)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后可以享受探亲假。凡在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以享受当年探亲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二)职工探望配偶
(1)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在公休假日不能回家居住2夜和休息1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职工结婚后,当年分居时间不满一年的,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其他事项
(1)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因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提交有效证明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2)职工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
(3)各部门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
(四)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飞机票和软卧、高速铁路除外,下同),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保持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保持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按相关标准扣减年终业绩兑现和年终奖。
第十六条 换休假
职工根据安排加班之后不能支付劳动报酬的,累计满8小时可以换休一次,但加班取得计件工资的人员和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人员除外。换休由各部门负责人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统一安排,原则上累计达到规定时间就安排换休,特殊原因滞后的每次换休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自然月进行考勤考核。考勤结果作为工资、误餐费、奖金和其它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责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明确兼职考勤员。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表的填报工作,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于本月 26日前交人力资源管理专责审核留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每月公布职工的出勤情况,部门负责人对考勤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设置全勤奖励。对遵守纪律好,出勤率高的职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规定予以扣罚。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抽检员工出勤情况及考勤表填报、公布情况。在不定期抽检时,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的,按规定处理违规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上各类休假在发放与考勤相关的各种奖励时均按请假天数予以扣减。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如以上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汉源既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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